聯合報 記者雷光涵/綜合報導
原本高檔餐廳集中的台中市公益路商圈,近年租金不斷提高,不少店家受不了租金壓力,吹熄燈號或是轉移戰地。有網友說,台灣有法律規定年收租金不得高於公告現值的10%,但公權力沒在執行。律師林智群說,土地法第97條只適用在一般房屋出租上,且限定必須是都市計畫範圍內的房子,承租來經營商業的店面並適用此規定。
原位於公益路、大墩路口的「赤鬼牛排館」,10年前租下百坪空地打造店面,當時月租金不到50萬元,但近年租金已漲到近百萬。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說,年收租金不得高於公告現值的10%指的應是土地法第97條,就是城市房屋出租的租金不能超過該房屋公告現值依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數額,不然市政府可以減少租金。
台中的赤鬼牛排館不敵人事及店租成本,去年底從公益路轉戰到台灣大道。(聯合報系資料照/余采瀅攝影)
林智群指出,這法條的立法意旨是要確保人民有房子住,保障人民生存權,確保弱勢房客有地方住,所以只適用在一般房屋出租上。過去也有一些店家因營運下滑,希望調降租金,遂提告並引用上面條文作為主張依據,法院最後也是判決駁回店家請求。所以這個並非公權力沒有被執行的問題,而是土地法第97條並不能適用在「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