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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不想落入前夫手? 地政士「一招」:不怕小孩繼承被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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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C地產王記者張琬聆/綜合報導
 
最近大S驟然離世的遺產問題引來許多討論,眾人多聚焦在其名下2間台北市信義區豪宅,將由現任配偶具俊曄與2名和前夫汪小菲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地政士指出,若不想被前夫代管繼承的不動產,也可考慮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以時間換取空間,待小孩成年後再辦理遺產分割繼承,既不會被課相關稅負,也免除生父代管衍生的困擾。
 
「未成年繼承不動產的眉角很多!」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繼承不動產通常以公同共有、均分繼承(分別共有)或是協議分割等方式辦理,但如果繼承人是未成年人時,《民法》有相關的保護措施值得注意。
 

 

未成年孩子的繼承不動產眉角很多。(示意圖/取自pixabay)
▼未成年孩子的繼承不動產眉角很多。(示意圖/取自pixabay)

 

《民法》滿18歲為成年;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鄭文在表示,當繼承發生時,往生的母親遺產通常由父親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此時父親既是遺產繼承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在分割遺產時就會違反《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的規定,需依照《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繼承案件才能順利完成。
以大S的案例來看,2個小孩都未成年,前夫汪小菲沒有繼承權,參照內政部〈8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8782219號函〉,「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也就是大S往生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就在前夫汪小菲身上,而現任配偶具俊曄與2個未成年小孩共同繼承大S遺產。
 
由於未成年子女有2位,內政部〈89年9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7481號函〉表示,「無繼承權之監護人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無違反《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這便是大家最近熱議,汪小菲得以用「未成年人代管」方式,掌握2個未成年小孩所繼承到的2/3遺產的狀況。
 
鄭文在解釋,因為汪小菲對於大S遺產沒有繼承權,所以不需要依照《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只要汪小菲代理兩位未成年小孩,和具俊曄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就可以順利地將房屋採用均分繼承或是協議分割的分式,登記到他們每個人的名下。
 
如果真的不想讓無繼承權的前夫,以代管方式掌控遺產,鄭文在建議,可以考慮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等小孩成年後,再辦理遺產分割繼承,因為依據內政部〈87年1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協議分割者,基於繼承人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也就是說均分成3份的不動產遺產,未來分割處置時都不會被課相關的稅負,「不妨以時間換取空間,也是可行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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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C地產王 記者張琬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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