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夫妻間贈與雖不課贈與稅,但仍有不少稅務眉角,例如地價稅,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在配偶贈與後,必須重新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稅率。
許多民眾因配偶間贈與免稅,以為就此「稅稅平安」,但其實不然。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否依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給地主後,若符合地價稅自住規定,都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就連夫妻間贈與也無法例外。

財稅局舉例,王小姐(化名)的配偶近期將土地過戶給她,兩人仍設籍居住,且維持無出租、未營業,但贈與後,若想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王小姐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經審查核准,則當年度地價稅才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才能適用。
財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三個要件、二個限制,就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三個要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個限制則是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原文出處 【配偶贈地 自住優稅重新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