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蔡依珍/桃園報導
為改善廣告車、報廢車或私車占用停車格,桃園市交通局修正自治條例,明訂在公有停車格連停超過10天未繳費就能直接拖吊移置,避免公共財淪為私用,本周送議會審議,預計明年上路。另隨著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掛牌上路滿周年,交通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也擬將微電車比照機車收費。
交通局指出,全市路邊汽車格共計有2萬7000餘格,收費格有2萬1500餘格,有超過5000格免收費,不乏長期遭私人占用,尤其住宅區附近停車格,淪為私人「車庫」,但現行規範僅能針對久占收費停車格者拖吊,無法處理未收費停車格長期被車輛占用問題。

交通局指出,檢討「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後,不分收不收費車格,明訂停放於路邊停車格或公有路外停車場超過10天的車輛將移置至保管場,但有持續繳清停車費者仍屬於合法停車行為,此次修法主要針對未繳費且未移動的久占車輛。
交通局進一步解釋,修法發布後,只要在公有路外停車場停超過10天,各土地管理機關即可於張貼公告10日後,通知交通局將車輛移置至保管場,提醒民眾勿將愛車長期停放於路邊停車格或公有路外停車場,以提升周轉率,預計明年上路。
另外,微型電動二輪車去年11月30日起,要經由監理單位審驗合格完成懸掛車牌,才能合法上路,桃園市配合交通部政策,同步在自治條例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收費對象,以利公共資源公平使用,防止車輛長期占用公有停車場,排擠其他民眾使用權利。
交通局指出,桃園市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數約3萬6000餘輛,桃園市未收費機車格達5萬格,收費機車格僅約4300格,機車格都能供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收費比照機車格收費,前半小時免費,依路段採每小時最高20元或每次最高30元,適用全市路邊停車格及全市公有路外停車場。
交通局指出自治條例加入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全台創舉,但強調目前僅是先納入修法程序,以利有法源依據,不會真的開始收費,會待其他五都也跟進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收費管理政策,才會同步比照辦理,會持續滾動式檢討收費方式。
原文出處 【桃市公有車格連停10天 未繳費就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