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儷方/台北報導
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上月在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但因非自住房屋及建商餘屋等房屋稅率內容沒有共識,關鍵條文均保留,7日下午將由立法院長游錫堃主持協商。據了解,財政部已提出囤房稅2.0的差別稅率級距、級距數,以及各級稅率基準,其中有2種情形將適用4.8%的最高稅率,包括建商餘屋持有超過5年,以及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房屋持有7戶以上。
財政部以考核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組別做為分區基礎,甲組為六都,乙組為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新竹市,丙組為南投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囤房稅2.0採全國歸戶並且全數累進方式計算。
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的房屋,屬於甲組區域有2戶以內適用3.2%房屋稅率,3~4戶稅率3.8%,5~6戶稅率4.2%,7戶以上稅率4.8%;乙組1戶稅率2.8%,2~4戶稅率3.2%,5~6戶稅率3.8%,7戶以上稅率4.8%;丙組2戶以內稅率2.8%,3~5戶稅率3.2%,6~7戶稅率3.8%,8戶以上稅率4.8%。
建商餘屋稅率不分區域一體適用,持有1年內房屋稅率2%;超過1年、2年內,稅率2.8%;超過2年、4年以內稅率3.6%;超過4年、5年以內稅率4.2%;超過5年稅率4.8%。
持有房屋有出租且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或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稅率適用1.5%至2.4%,若在甲組區域3戶以內,稅率1.5%,45戶稅率2.0%,6戶以上稅率2.4%;乙組4戶以內,稅率1.5%,5~6戶稅率2%,7戶以上稅率2.4%;丙組5戶以內,稅率1.5%;6~7戶,稅率2%;8戶以上稅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