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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福音!基本生活費將調升

#政策 #納稅 #雙薪 #家庭 #減稅

工商時報記者 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4)日公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每人基本生活費由16.6萬元調升為17.1萬元,並追溯自今(107)年1月適用,明(108)年5月報稅時可適用,預計受惠戶數為177.4萬戶,稅損約55.3億元。

我國納保法訂定基本生活費須審酌主計處「107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計算。而106年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8萬4,228元,打六折後為17.05萬元,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後即為17.1萬元。納保法105年底上路,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更改計稅公式,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以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並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明年20萬)與財產交易損失排除在外。

以年收入150萬元雙薪5口家庭試算。(圖/林昱均製表)以年收入150萬元雙薪5口家庭試算。(圖/林昱均製表)

明(108)年申報5月納保法試算新公式,納入免稅額(每人8.8萬元)、標扣額(單一戶12萬元,夫妻合併24萬元)、身障扣(每人20萬元)、教育學費(每人2.5萬元)、幼兒學前(每人12萬元)、儲蓄投資(上限27萬元)等扣除額。

若各項免稅與扣除額加總後,比基本生活費17.1萬乘上人口數家庭總額還高,則不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惟若基本生活費試算較高,差額仍可放進綜合所得總額扣除、等於多了一個扣除額。

資誠執業會計師洪連盛舉例,假設一家5口雙薪家庭,父母年收入共150萬元、扶養3個小孩,且3個小孩是國高中生、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且家中無積蓄,也無身障人士。在納保法新制下,個人免稅額為44萬元(8.8萬X5)、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為24萬元(12萬X2),加總後其納保法公式額度為68萬元,相比17.1萬元基本生活費乘上5個人口數的85.5萬還少了17.5萬元,在申報時一家五口除68萬元與雙薪40萬元薪扣額之外,還能多拿到基本生活費差距17.5萬元當作扣除額,換算下來該家庭總扣除額與免稅額可到125.5萬元,只剩24.5萬元列入綜所稅淨額、適用5%稅率,實際繳稅僅1萬2,250元。

惟以舊版基本生活費16.6萬元計算,一家五口基本生活費僅83萬元,免稅額及標扣額如同上述一樣(合計68萬),等於有27萬元列入綜所稅淨額、適用5%稅率,實際繳稅1萬3,500元,等於舊版需多繳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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