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近年國稅局全盤查稅,不管是預售屋換約、出售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奢侈稅逃漏稅,乃至房東出租的租賃所得,其中租賃所得的部分,許多房東會約定由承租者負擔扣繳款及健保補充保費,但承租人(扣繳義務人)開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必須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作為計算基礎。
近年國稅局針對租件也積極查稅。(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去年年初全民健保補充保費上路,若單次給付金額超過5000元,必須繳納2%補充保險費。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承租人給付個人租金所得時,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不需扣繳。
同時,承租人若單次給付租金超過5000元,則會按照2%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費。國稅局舉例,A公司向B君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B君租賃所得的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因此換算出的租金扣繳給付總額為6萬8181元,扣繳稅額為6818元,而非單純以6萬元計算。
國稅局就呼籲,承租人應正確計算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及扣繳稅款,避免短報遭罰。崔媽媽基金會則舉例房東申報租賃所得前後,需繳的稅款差別,假設房東林先生以每月1.2萬元租金出租房屋給王小姐,尚未計算租賃所得的林先生,年所得為70萬元,每年應繳稅金為4萬5737元,但假若申報後,加入全年租賃所得14.4萬元,應繳稅金為5萬8361萬元,等於多出了1萬2624元必須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