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人在申報時若不慎犯錯,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向稽徵機關爭取免予處罰,財政部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之1條規定,必須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案件,才能適用免罰。
財政部指出,過去有案例,營業人以網路申報營業稅,在登打進項稅額時,將部分進項憑證金額多打了一個0,結果虛報進項稅額逾70萬元,遭國稅局查獲,要求補稅並處0.5倍罰鍰。
營業人主張,由於新進人員操作疏失,導致申報錯誤,且在國稅局裁罰確定前,公司就已補繳稅款,希望審酌情節,減輕罰則或免罰。
國稅局說,此案是先由財政資訊中心及國稅局發現異常,展開調查,隨後營業人才承認過失,加上多報進項稅額70萬元,占申報當期全部進項稅額逾二成,不算小數目,無法再減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