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法」去年底修法通過,財政部日前發布子法規,會計師表示,這次修法放寛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等情況,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繳稅。新措施除本稅外,包括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也都可申請分期繳納。
為協助有意願繳稅的納稅義務人,避免逾期納稅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的損害,去年12月19日生效的「稅捐稽徵法」修正法案中,擴大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分期繳稅的情況,財政部並於1月5日發布子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明定相關適用範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稅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的情況下,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這次修法放寛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等情況,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繳稅。
這項新措施除本稅外,包括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也都可申請分期繳納。不過,適用新措施的案件,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針對本稅及滯納金的部分應加計利息,計息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另外,就特定金額,個人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的應納稅款,稅務機關也可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戴群倫提醒,屬於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僅限於所得稅才可主張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例如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等無法適用。此外,該辦法也訂明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之鉅額稅款,是指每次遭稅務機關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而前述補徵的鉅額稅款,不限於所得稅才可適用,其他稅目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都能夠主張申請分期納稅。
戴群倫說,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分期納稅,經稅務機關核准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於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時,會依應納稅額的多寡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的期數;納稅義務人應於分期期限內納稅,以免遭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