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某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後該局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後,重新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就短報部分,除予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房屋出售,逃綜所稅恐加倍奉還。(圖/好房資料中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關於「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若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核定之,不過,之後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會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以維租稅公平。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的規定,僅是提供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提供證明文件,而稽徵機關又無法掌握其實際交易資料情形時,得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所得的權利。
財政部表示,若個人出售房屋,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而遭致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