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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交稅須核實認定 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恐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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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頒佈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新制,適用雙北地區總價8千萬元以上、其他地區5千萬元以上房屋成交案例,雖然一般小家庭成交產品不在課徵範圍內,不過日前國稅局查獲「具實價成交」卻申報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標準作為財產交易所得的案例,國稅局人員指出,舉凡可出示「成本價」與「出售價」,都應該依照實價成交價申報,以上追徵時效達5至7年。

嚴格!財產交易所得核實認定,否則恐將面臨補稅。(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空軍總部舊址開發基地,仁愛路與建國北路口,空軍總部鳥瞰圖。(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人出售房屋,若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核實認定;若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才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換句話說,實價登錄施行後,國稅局可完全掌握「實價」,也更有利於查稅。國稅局舉例,先前曾有民眾在2010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房屋評定現值的21%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國稅局查到原始取得成本價,要求該民眾補稅。

國稅局人員表示,民眾一定要知道,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理當採契約成交價格核實認定,查稅並非僅針對豪宅。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及22條,以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為5年,但若不當逃漏稅則為7年,換句話說只要5至7年內成交的房屋若能「核實認定」卻採房屋評定現值標準計算,就有遭補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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