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曾姓男子因夜間在社區內公然帶著足以傷人的水果刀、辣椒噴霧罐等,基隆地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他3000元。
基隆地院的裁定指出,曾姓男子於今年3月1日晚間9時58分許,在基隆市公然攜帶具有殺傷力的水果刀、剪刀及辣椒噴霧罐而在社區公共場所內遭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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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裁定內容,曾男所攜帶水果刀、剪刀、辣椒噴霧雖非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刀械,但水果刀、剪刀均屬質地堅硬、刀身鋒利,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和安全構成威脅。至於辣椒噴霧罐,其設計理念,係以辣椒氣體噴灑後造成他人感官刺痛之方式進行自我防衛,大量噴灑對於人體而言實有相當危險性,亦可認為係具有殺傷力危險物品。
曾男雖然未持刀傷人,但考量其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等因素後,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處罰鍰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