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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稅改甲案 蘇建榮:無劫貧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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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推出的股利稅改甲、乙兩案中,甲案遭質疑是否有「劫貧濟富」的問題,財政部次長蘇建榮回應,定率免稅為國際趨勢,且該案適用累進稅率,符合所得高者多繳稅的公平概念,雖沒有可抵減稅額,但也利用薪扣額與標扣額進行彌補,「絕無劫貧濟富。」

股利所得稅改方案(中時)股利所得稅改方案(中時)

蘇建榮認為,許多人現階段是聚焦在甲乙案與舊制的不同,或是甲案與乙案的差別,但稅改不應聚焦於比較,應要單看各方案所帶來的優缺點。

據財政部提出的方案,甲案為定率免稅,股利享有固定比率37%免稅,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綜所稅級距的累進稅率5%至40%進行課稅。

有學者質疑,甲案為股利所得37%定率免稅,代表無論高低所得或高低股利之人,皆放棄可扣抵稅額。

蘇建榮表示,以甲案來說,股利所得是要先扣除37%的免稅額之後,減掉標扣額與免稅額,再使用綜所稅累進稅率進行課稅,無論對大戶、小戶都是一樣的計算方式,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有所得高者、多繳稅的公平概念,即使沒有可扣抵稅額,小股東也不會因此增加稅稅負。

且因高股利者多為主要投資人,蘇建榮認為,股利稅負降低後,有助增加在台投資金額,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

而乙案為二擇一,第一是股利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抵減有餘可以退稅,適用稅率5%、12%或20%的人;另一個則是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適用稅率30%或40%的人選用。

甲、乙案最大不同就是有無可抵減稅額,蘇建榮指出,兩案算下來並不會差很多,而乙案是二擇一,所得人須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雖較複雜但可透過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或稅額試算。

而中低股利者,尤其是現制下不須繳稅股民,可維持現行退稅利益;高股利者則按單一稅率課稅,不適用累進課稅,也不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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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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