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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兄失蹤逾70年 辦理繼承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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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羿馨/新竹報導
 
戴姓兄弟為辦理父親任職陽明交通大學期間所遺留的一次性退休金,意外發現有一名從未謀面的兄長。兩兄弟主張該兄長失蹤逾70年,生死未明,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新竹地院推估失蹤人死亡時間為1961年,宣告戴姓男子死亡。
 
聲請的戴家老三說,失蹤人是老大,老二已經過世,他還有兩名弟弟,但從小到大是四個兄弟一起長大。老三說,近年在辦理父親過世後的一次性退休金繼承事宜,發現戶籍手抄資料中,仍記載一名早年失聯的兄長。經查,該名兄長於1954年3月27日遷出戶籍後行方不明,迄今已超過70年,家屬多年來均未與他有任何聯繫,也無他結婚、生子或生活行蹤紀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拋棄繼承前必須弄懂其中規範及連帶影響,以免喪失應有權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老三說,從未曾見過這名兄長,也沒聽過父母提及相關生活狀況,直到近年為處理父親退休金繼承程序,才被要求補齊所有子女資料,進而發現戶籍中仍留有失蹤兄長的記載,因此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竹院調查聲請人提出的戶籍謄本、光復後除戶戶籍資料等文件,並依職權向戶政、警政、移民、健保、勞保、稅務、金融機構及外交部等單位查詢,未發現失蹤人1954年後有入出境、就醫、投保、納稅、金融往來或使用殯葬設施等紀錄,顯示生死狀態長期不明。
 
竹院指出,依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聯滿七年,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宣告死亡;本案中,失蹤人於1954年失蹤,法院並已依法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期滿六個月內,未有人陳報他仍生存或知悉生死狀況,符合宣告死亡要件。
 
合議庭認為,失蹤人當年失蹤時年僅四歲,至1961年3月27日止,失蹤已滿七年,依法推定當天中午12點為他死亡之時,宣告死亡,併通知四男、五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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