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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裁罰中火有理!台電訴願被駁回

#政策 #地方 #火力發電廠 #環保局 #台電
聯合報 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
 
台中市環保局去年11月台中火力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裁處300萬行政處分,台電對此提起訴願。台中市訴願委員會今天審議結果出爐,因生煤自治條例的文字是減少「使用量」,而非「許可量」,減少的基準應以「實際使用量」,環保局依空汙法開罰並無不當,因此訴願委員會「決議駁回」,台電若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將由行政法院受理。
 
台中市訴願委員會今天共有10名委員出席,當中4/5是外聘委員、專家、學者、律師,針對台電訴願案歷經1個多小時「激辯」,最終在下午5點多做出結論。
 
台中市訴願委員會審議結果出爐,因生煤自治條例的文字是減少「使用量」,而非「許可量」,減少的基準應以「實際使用量」,環保局依空汙法開罰並無不當,因此訴願委員會「決議駁回」。圖/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台中市訴願委員會今天審議結果出爐,因生煤自治條例的文字是減少「使用量」,而非「許可量」,減少的基準應以「實際使用量」,環保局依空汙法開罰並無不當,因此訴願委員會「決議駁回」。圖/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有委員認為應不受理台電訴願案,因環保署25日已發函撤銷中市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但多數委員認為,環保署的函文違反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未報請行政院撤銷處分,因此環保署的來函違反專屬管轄規定,是無效的處分,訴願委員會應進行實質審理。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訴願駁回」的主要理由是:環保署來函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的行政處分,已侵害地方自治權,且台電公司始終以「生煤許可量」作為未超量的理由,但生煤自治條例是「管制使用量」,且環保局從106年11月就在中火的其中8部機組許可證上明確要求「自生煤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台電自始至終均未對上開許可內容提出異議,也知悉全廠生煤使用量的限制,應受其拘束。
 
另外,台電也主張中火生煤「使用量」得有10%容許差值,但參考環保署105年2月16日函釋意旨,生煤年使用量屬可控制條件,且不受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而有所變動,等於解釋上無容許差值。
 
李善植表示,台中市環保局認中火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總生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裁處台電公司300萬元行政處分並無不當,故駁回台電訴願。
 
另外,針對台電向環保署陳情,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廢止台電中火2、3號機組操作許可證的處分」公文,等於拔掉地方自治權。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目前台中市還有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對環保署的行政處分提訴願;第二步是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提出釋憲,釐清地方自治與中央裁量權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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