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新北報導
即日至5月31日止,只要是符合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可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符合規定免徵地價稅。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是指非都市土地,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即非農業用地),且於民國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課徵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即日至5月31日止,只要是符合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可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符合規定免徵地價稅。圖為農經不可分離地(曬場)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適用土地的範圍包含:
1.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
2.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
農業局表示,只要是在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有案(持有稅捐稽徵單位通知單),並且要申請的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就可以提出申請。
申請人同時農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普查認定標準,例如實際農作面積達0.05公頃以上農地或林作面積達0.1公頃以上林地、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農業局也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農友們,可以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土地)、設施合法證明文件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另外共有持分的話,還需要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或共有人同意文件。
經審查小組勘查審核符合規定者,送由稅捐稽徵機關改課徵田賦。申請時間即日起至5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特別提醒,請務必把握申請期限,若年度中有發生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取得上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者,依規定也必須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