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聖藜、賴佩璇/台北報導
轟動一時的「夜店殺警」案,台北地院昨天宣判,合議庭依殺人等罪判決六十六名被告有罪;舉紅龍柱砸向員警薛貞國頭部的許淳凱被依殺人罪判刑十三年最重,命案導火線情侶檔曾威豪、劉芯彤及幫派分子蕭叡鴻,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八年六月、九年及九年六月。本案可上訴。
薛貞國的母親到庭聆判,老淚縱橫說「想聽到兒子不是因喬事情被打死的」,薛的遺孀黃嘉鳳說,家庭為此付出很大的代價,「我以薛貞國為榮」。
法官認定,曾威豪、蕭叡鴻推諉卸責,劉芯彤故作無辜,設詞狡辯、犯後態度極差,惡性重大,三人都不宜輕縱。
檢方指控,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凌晨二點多,曾威豪與女友劉芯彤在信義區夜店「SPARK」與安管人員起衝突。凌晨三點,劉芯彤打電話約蕭叡鴻至金潮酒店商討如何討回公道,蕭接著用通訊軟體約人到夜店現場助勢。
當天深夜,一群人先在大佳河濱公園集合,翌日凌晨一時前往「SPARK」。蕭先拉住安管理論,休假中接獲通報的薛貞國與同事莊瑞源到現場排解,唯薛表明身分後,郭士均等人突然情緒失控,高喊「乎伊死、殺死他」。薛寡不敵眾,遭眾人圍毆,許淳凱更持紅龍柱痛毆薛貞國身體兩次、頭部一次,致薛死亡,混戰中還有三名安管負傷。
殺警案發生後,檢警專案緝凶,至上周還起訴「最後一名」被告柯俊廷。六十六名被告到案供詞都避重就輕,多人辯解「只是打一拳」、「只有踹一腳」,合議庭檢視蒐證錄影帶以及被告間以即時通訊軟體教唆、串聯的事證還原事實,據以判斷犯行輕重。
法院依殺人罪、聚眾鬥毆傷害致死罪、聚眾鬥毆傷害罪,以及聚眾鬥毆在場助勢罪,認定他們是基於「同仇敵慨」的犯意毆警,造成員警死亡。判最輕的陳俊宇,被依聚眾鬥毆在場助勢罪判決二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