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在7月24日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正式建立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制度,涵蓋財產裝入、信託存續、收益分配、信託終止及承繼等階段。對於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營事業,或透過境外架構進行家族傳承的台商而言,新規代表境外信託安排將面臨更高透明度與合規要求。
勤業眾信家族辦公室服務執業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此次新規首度系統化規範離岸信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反映中國大陸持續強化反避稅及稅務透明化管理的趨勢。企業主與高資產家族應及早檢視既有信託架構、受益人安排及申報義務,評估相關稅務影響。

徐曉婷指出,新規將離岸信託區分為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及非居民個人離岸信託。中國大陸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時,原則上均須按市價減除原值及費用後,申報財產轉讓所得,並繳納20%個人稅,
離岸信託及其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實體於存續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即使尚未實際分配,也可能須依所得性質申報納稅,繳納20%個人稅,但受託人報酬、信託管理費、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不得抵減。此外,即使信託由非居民個人設立,若實際由居民個人控制或享有相關經濟利益,仍可能被納入穿透課稅範圍。
家族資產傳承應同步檢視台商稅務居民身分
勤業眾信家族辦公室服務執業會計師陳建霖表示,離岸信託長期是高資產家族進行財富傳承及家族治理的重要工具,但在全球稅務透明化趨勢下,規畫重點已不再只是境外架構或法律形式,而是家族成員的稅務居民身分及實際經濟利益歸屬。
陳建霖指出,對於在中國大陸經商或長期居住的台商家族而言,即使信託由境外親屬、境外公司或非居民人士設立,若中國大陸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相關資產或享有收益,仍可能產生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影響。
因此,已設立離岸信託的家族企業應重新盤點信託持有資產、受益人及承繼安排,確認現行架構是否仍符合家族傳承目標與跨境合規要求。
勤業眾信提醒,此次新規最值得台商關注的關鍵,包含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應就其取得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稅,及是否已符合中國大陸「居民個人」認定條件。依現行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於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者,即可能被認定為居民個人。
對於長期居住中國大陸或透過境外架構持有企業股權的台商而言,應定期檢視居民身分及相關規定適用情形,並同步評估離岸信託、境外控股公司及海外投資收益安排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以降低未來申報、課稅及資產傳承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