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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費逾15年未領 將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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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心/南投報導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在配合各需地機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過程,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補償費之情形,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設於國庫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逾15年未領取者,屆時將依法歸屬國庫,請土地所有權人勿忽視自己權益。
 
 
歷年來存入專戶未領者分析其原因,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多,應檢附繼承文件繁瑣,或因補償費少,繼承人實際領到金額不多,或土地遭法院查封需塗銷限制登記,或補償費不足清償貸款等因素,所以一再拖延領取。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不受民法規定的限制。
 
縣府表示,政府因公益需要,於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等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但需地機關提報徵收計畫時應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對於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同條例第26條規定,應於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視同已經完成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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