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雷光涵╱即時報導
酒駕奪命事故層出不窮,法務部擬修法提高酒駕致人於死者的刑期。社會上支持重懲的人不少,但有律師反對加重刑罰,認為若法院覺得酒駕者殺人故意,可以直接用殺人罪處理,另也提出「難道沒酒駕卻超速撞死人,比較不可惡嗎」,認為這種人犯案時是清醒的,惡性應該更重大,為什麼他的處罰反倒比較輕。
法務部提出的修法版本,酒駕致人於死,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人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再犯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再犯酒駕致人重傷,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奪命事故層出不窮,法務部擬修法提高酒駕致人於死者的刑期。聯合報資料照片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說,過去大家覺得「過失致死」只能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跟死刑不合理,目前針對酒駕致死已修法改成3年以上至10年,跟故意殺人罪有所銜接。他認為,如果法院認為這個酒駕者有殺人故意,直接用殺人罪處理,也可以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為什麼要特別訂酒駕致人於死的5到12年呢。
他說,如果他是被害人家屬,會覺得既然已經故意成這樣了,法院為什麼不用殺人罪判,不就引起新的爭議嗎?
他也提及,酒駕撞死人特別可惡,所以特別訂一個比較重的刑罰處罰,難道「沒有酒駕」卻超速撞死人,「沒有酒駕」卻闖紅燈撞死人,就比較不可惡嗎?依照現行法律,如果是被認定是過失致死,只能判2年以下。
林智群說反問,相較於大家那麼痛恨酒駕的情況,大家對於清醒的進行危險駕駛行為,反倒沒什麼意見,不是很奇怪嗎?
林智群臉書全文:
1.沒收車輛:原則同意,每個人財力不同,酒駕罰9萬元,對有錢人不痛不癢,如果沒收車輛,那就比較公平了!你開Toyota,我們就沒收Toyota,你開法拉利,我們就沒收法拉利!再怎麼有錢,沒收一台法拉利還是會痛的~
另外,法務部版本是不管車主是誰,只要是肇事車輛一律沒收,這樣也會有嚇阻作用,讓人要借車之前會先想一下。(不過這個部分恐怕在法理上會有問題…)
2.戒癮治療:
原則上同意,不過可能有手段適切性問題。習慣酒駕的人,重複再犯的可能性是有的,甚至很多人是犯好幾次的,不過要考慮的是,喝酒會成癮,酒駕會成癮嗎?如果醫學上說酒駕是不會成癮的,那要怎麼戒治呢?
3.酒精鎖:持保留意見,由誰買單才是問題。一個酒精鎖要價10萬以上,這個錢要誰來負擔呢?如果是酒駕者,萬一他沒錢呢?如果是全民買單,那大家又會不爽,不是嗎?
4.加重刑罰:
雖然全民都說要加重刑罰,不過對這點我是持反對態度的!
理由如下:
(1)過失犯罪應該要比故意犯罪來的輕,之前過失致死只能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跟死刑,兩個相差十萬八千里,大家都覺得不合理!後來針對酒駕撞死人的情況,已經特別修法改成3年以上至10年,基本上已經跟故意殺人罪(10年以上)有所銜接了,應該沒有再加重處罰的必要!
如果法院認為這個酒駕者有殺人故意,直接用殺人罪處理,也是可以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的,那為什麼還要特別訂一個酒駕致人於死(5至12年)呢?如果這個酒駕者的主觀意思已經達到故意的程度,直接用殺人罪處理就好了,為什麼要宣告他是酒駕「過失致死」,再判一個12年呢?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屬,我還是會不爽,覺得既然已經故意成這樣了,法院你為什麼不用殺人罪判呢?這不就引起新的爭議嗎?
(2)酒駕是很可惡,酒駕撞死人特別可惡,所以我們特別訂一個比較重的刑罰處罰,那我要問的是,難道「沒有酒駕」卻超速撞死人,就比較不可惡嗎?「沒有酒駕」卻闖紅燈撞死人,就比較不可惡嗎?
但依照現行法律,這樣的人,如果被認定是故意殺人,當然很慘,可是如果是被認定是過失致死,可是只能判2年以下喔!這種人犯案時是清醒的,惡性應該更重大,為什麼他的處罰反倒比較輕呢?
相較於大家那麼痛恨酒駕的情況,大家對於清醒的進行危險駕駛行為,反倒沒什麼意見,不是很奇怪嗎?
(3)大法官775號解釋,都認定不論犯罪情節,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了,「再次酒駕一律加重刑度」這樣的作法,難道就不違憲?特別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評價,都是每次分別認定,把前面有犯過這個情況,放到現在這次行為的評價過程裡做一個評估要素,甚至使用不同的刑度處理,這個作法,本身就是有爭議的。
結語:
看來這次我又要站在風向的另一頭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