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林先生的母親在重病時,將應稅的土地拿去貸款,卻以用為道路的免稅公共設施保留用地抵遺產稅,遭稅官以規避稅捐為由,開單補稅692萬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林母如此作法,並非為理財而是為規避稅負,應補繳遺產稅692萬元。
買地貸款以用為道路的免稅公共設施保留用地抵遺產稅,最高法院判決並非理財而是為規避稅負,應補繳遺產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民國98年8月23日,林母往生,林先生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林母在95年6月15日及97年1月21日,向建林公司購買新竹市4筆用作為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價值合計5,614萬元,並同額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遺產稅的扣除額,抵減遺產稅。
不過台北國稅局隨後查核認定,林氏是藉由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用以規避遺產稅負,因此核定遺產總額1億3,939萬元,遺產淨額6,924萬元,應納稅額692萬元,稅單開單要林氏補稅,雙方因而鬧進法院。
法院審理時林氏抗辯,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用土地向銀行貸款,都是母親生前的理財作為,並沒有規避稅負的意思。
但林氏的主張,沒有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判他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將上訴駁回,這件爭訟因此確定。
確定判決指出,林氏的母親在95年5月12日至95年8月28日住院,健康情況不斷惡化,慢慢進入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的程度,並在98年8月23日往生,這段期間林母及其家屬均可預見「繼承事實發生」的可能性越來越高。
在此等繼承很快要發生的預見基礎下,林母卻分別在95年6月15日及97年1月21日向建林公司購買4筆公共設施保留地。這種安排,不是普通理財行為的常態現象。
林母買賣價金中的94%金額,是以另外一塊地「向銀行辦理土地抵押短期借款」來支應,與一般購置不動產是以長期借款來付款的情形不符。
法官因此認為,林母是以其他應被課遺產稅的財產為擔保,由銀行貸款來購公共設施用地,顯然是增加應稅遺產的債務,而增加免稅的遺產,來達到逃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