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奕昕/台北報導
台灣道路交通法令未對行人滑手機開罰,僅取締汽、機車駕駛人使用手機,警政署統計,去年取締1萬4808件,比前年增加4081件,今年1月取締102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5件,顯示許多駕駛人仍未培養安全的駕駛習慣。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可處3千元罰鍰。
警方指出,除非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否則停於紅燈前、塞車暫停時,仍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裝置,警方將視道路狀況執法,取締時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錄影蒐證舉發。
雖然未限制行人使用手機,不過行人仍應遵守交通規則,若擅自穿越車道,不在畫設之人行道通行或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於交通頻繁道路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可處3百元罰鍰。
有基層員警說,常見行人過馬路時滑手機當「低頭族」,連有無車輛通過都不抬頭看一眼,「有時快紅燈了還不知道,只好趕快吹哨提醒,看了讓人捏把冷汗!」雖然依規定汽、機車必須禮讓行人先行,不過行人過馬路玩手機並不恰當,感覺不尊重耐心等候的駕駛人,也容易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