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房客想找好房東,反之如此,租霸事件頻傳,搞失蹤、欠租不還及擅自破壞家具等惡行無奇不有,倘若你也是包租公、包租婆,肯定更傾向把房間租給親人。一名網友把閒置的房子租給關係良好的親姊,似乎有更多難言之隱?
原PO在Dcard發文,姊姊一家人正尋求新的租屋處,剛好家中有房間給他們,但苦惱該不該跟姊姊收房租。兩人感情不錯,想說姊妹一場別收了,而且姐姐也不是會賴著不走的人。問題來了,這間房子是和老公合資購入,老公認為多少還是要收一點,第一是不知道會住多久,還有怕一些裝潢被弄壞,到時更不好開口。
貼文一出隨即引起討論,許多人直呼「問就是收,你就是想收才問」、「你老公有點委屈」、「請神容易送神難、親兄弟明算帳」、「收租可以收,但必須是由老公提出」、「今天無論金額高低,收了就是收了,別人不會因為比市價低而感激您」、「要收就按照行情價稍微打個折收,千萬不要意思意思收很少,因為在對方眼裡妳還是收了,在你眼裡會覺得我很大方收很少,雙方認知不同會有心結」、「住著住著就會是自己的」、「老公有出錢當然收,那是你姐,不是老公的姐妹」、「抓老公一起買房給自己家的人住,非常自私」。
還釣出大批過來人分享「不收租」的下場,例如一名網友說,我媽當年把房子借給妹妹當結婚新房,回國後發現被查封,原因是姨父欠債拿房子當抵押,對方也沒查證房子是誰的,最後這爛攤只有她自己收;另一人則是,表哥借住在我媽的房子裡,也沒收租,本來也是說找到租屋處就搬走,結果等到我媽需要用錢要賣房子了,他也沒有馬上搬走,直到他買了新房子裝潢好才搬走,損失了兩年多的租金不說,當時賣房時,人家一聽到還有親戚住裡面都會退避三舍。
至於租賃關係成立的要素,崔媽媽基金會指出,民法第421條規定,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租賃物、租金、租期起算日等四大元素,不論是口頭承諾、簽立書面契約,都可成立租賃關係;口頭承諾,或是現在大家習慣使用的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等)、Email,只要對方能夠舉證,譬如他有錄音或是截圖,都可以視為契約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