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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毒澱粉!稽查八大類小吃店張貼安全證明

#地方 #衛生局 #傳統市場 #具結證明
好房News記者張文熹/彰化報導
 
為確保民眾食品衛生安全,使用澱粉做為製造原料的八大類食品從1日起必須張貼安全證明才能販售,彰化縣衛生局日前會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區管理中心及消保官,並動員全部稽查員進行稽查,勸導未依規定張貼安全證明的業者停售產品並下架。
 
 
有效杜絕含順丁烯二酸食品於市面流竄,彰化縣衛生局兵分多路,針對縣內販售板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等八大類含澱粉產品之小吃店、冷飲店等供餐場所及超市、超商、傳統市場等販售業,以掃街方式進行稽查,以確保商家所販售之產品均符合規定。另除八大類產品外,其餘含澱粉類產品也是本次稽查的範圍。
 
彰化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科長林毓芬指出,共計稽查 1,255家次,稽查結果有102家業者因來不及取得具結證明,故尚未張貼,其產品包括黑輪、豆花、板條及粉圓等,惟經確認澱粉來源沒有問題,予以輔導改善,其餘商家均已張貼安全具結證明。
 
林毓芬表示,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行政院衛生署規定,自6月1日起,所有澱粉類原料提供者必須提供安全之具結證明(檢驗報告或具結書)給下游販賣含澱粉原料產品之業者,而上述八大類販賣業者,必須將安全具結證明以張貼或裝訂成冊方式置於商家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
 
衛生局長葉彥伯說,如經查獲商家未張貼安全具結證明,且經查獲原料違規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處以3萬~15萬元罰鍰;若終端產品順丁烯二酸含量過高,經風險評估認為可能危害人體健康者,將依違反該法第11條處以6萬~600萬罰鍰;另如經查獲有具結不實之情形,則依違法刑法第210、215條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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