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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租金分級原則 年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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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于蘅/台北報導
 
《住宅法》明定內政部應依承租者所得、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租金分級原則。國土署指出,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已在8月22日預告,並在10月21日預告期滿,現正彙整各界意見及進行法制作業程序,預計今年底公告上路。
 
國土署指出,會以收入高低分成4個級距,租金折數從3折到9折不等,也規範依據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情形,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租金,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社宅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漲幅。
《住宅法》明定內政部應依承租者所得、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租金分級原則。圖/中時資料照片

《住宅法》明定內政部應依承租者所得、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租金分級原則。圖∕本報資料照片

 

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原則草案共分為四級,分別是第一級: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第二級:家庭平均每人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第三級:家庭平均每人所得介於最低生活費1.5倍~2.5倍,第四級:家庭平均每人所得介於最低生活費2.5倍~3.5倍。
 
因雙北市所得與租金標準相對較高,草案依地區分為台北市、新北市與其他地區共三類折數標準。其中,台北市社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不超過市場租金30%,其他依承租戶第二、三、四級能力分級,不超過市場租金60%至90%;新北市社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不超過市場租金35%,其他依第二、三、四級能力分級,不超過市場租金65%至90%。
 
其他地區社宅方面,第一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不超過市場租金40%;第二級不超過市場租金70%;第三級不超過市場租金80%;第四級不超過市場租金90%。
 
草案也規範將依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情形,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租金,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社會住宅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漲幅。
 
國土署表示,在擴大對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的照顧之際,也避免在雙北高房價區域,依市場租金打折可能會有租金過高情形產生,要讓不同所得水準的民眾都能夠負擔得起社會住宅租金,還能享有相關在地托老、托育及公共空間、休憩綠地等公共設施服務。草案經公告上路後,地方政府可在保障既有承租戶權益前提下,分階段調整銜接新制,避免租金同時變動造成民眾負擔。

原文出處 【社宅租金分級原則 年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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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于蘅∕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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