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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三讀 修法公布6個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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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此次一併修正第12條條文,明定修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依規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由總統於收到後10日內發布之。
 
藍委吳宗憲提案說明,現行《民法》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核心家庭之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且實務上亦衍生多起手足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半血緣兄弟姊妹)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並浪費司法資源;又對無子女者形成「單向」繼承之不公平。
 
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遺產特留分議題引起討論。本報資料照片
 
提案指出,實際照顧被繼承人或與之共同生活者,因情感疏離之手足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致破壞其遺囑分配之完整性,背離社會價值應聚焦於照顧被繼承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民法現行制度實已與社會價值重視實際照顧關係與家庭實質聯繫之理念不符,亦與國際繼承法制趨勢未合。
 
提案表示,為調整失衡、減少訟源、與國際接軌,因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順移款次。三讀條文修正通過,將原本《民法》第1223條第四項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直接刪除。
 
修正後的三讀條文明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法務部原先擬定相關配套,擬修正《民法》第1149、1165、1173-1、1173-2條,經過朝野共識,院會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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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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