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桃園市議會去年三讀通過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修正內容係依照財政部公告之稅率級距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修訂,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將反映在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桃市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讓修正條例能順利通過,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輕稅:
(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自住房屋,稅率由1.2%調降為1%。
(二)桃市「一定金額」基準,將以房屋稅開徵當期7月1日之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取低於第1%戶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一定金額」。亦即桃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持有者,有99%可適用優惠稅率1%,約有36萬戶受益。稅務局刻正依修正規定辦理公告中,如有最新消息,將會公告於該局網站。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相應稅率課徵。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桃市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4戶以內每戶1.5%;5至6戶每戶2%;7戶以上每戶2.4%。
(二)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依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按2%至4.8%。
(三)其他住家用房屋:2戶以內每戶3.2%;3至4戶每戶3.8%;5至6戶每戶4.2%;7戶以上每戶4.8%。
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及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等12類,可排除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戶數計算,並按1.5%或2%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民眾的房屋已變更為自住使用,或可適用上述優惠稅率、排除計入戶數計算者,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才可以節省當年期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