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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遺囑信託 留意四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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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王翼升/綜合報導
 
在高資產族群與家族傳承的法律實務中,遺產規劃的核心早已不只是「如何分配」,而是「如何確保遺產被妥善使用」。傳統遺囑多著眼於財產歸屬,一旦完成繼承登記或遺贈交付,法律關係即告終結;然而,若繼承人年紀尚輕、理財能力不足,或家族結構複雜,一次性取得大量資產,反而可能衍生揮霍、糾紛甚至風險。在此情況下,「遺囑信託」逐漸成為高資產家族常見的制度選擇。
 
所謂遺囑信託,是指立遺囑人在生前於遺囑中明確指示,將其全部或部分遺產於身故後交付信託,並指定受益人及給付條件。實務上,立遺囑人身故後,遺囑先由遺囑執行人負責辦理遺產稅申報及清償債務,剩餘財產再交付受託人(多為銀行)依信託條件管理與給付。
 
規劃遺囑信託,留意四關鍵。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周男過世後,名下不動產遭債權人公司聲請拍賣,遺產管理人質疑對方債權來源有問題,4年的中古車買賣價金卻高達344萬,因此向法院聲請先暫停相關程序。圖/報系資料照
 
相較於一般遺囑「一次性、點對點」的財產交付,遺囑信託更像是一條「長期管理機制」。財產並非立即移轉給繼承人,而是依立遺囑人預先設定的時間或條件,例如年齡、出國留學或結婚等,分期或附條件給付,使遺產成為可持續運用的資源。
 
從法律功能來看,一般遺囑重點在於「分配」,遺囑信託核心在於「管理」,著重於遺產如何使用、何時給付。前者在完成過戶後即告任務完成,後者則可能持續數十年,直到信託目的達成。
 
遺囑信託的風險控管價值,在實務案例中屢見不鮮。如果以名人案例來看,像是香港知名藝人沈殿霞身故時,其女兒鄭欣宜年僅21歲,沈殿霞生前即透過信託安排,約定女兒在35歲前每月僅能領取固定生活費,待心智成熟後方能全權動用資產。不僅避免遺產遭揮霍,也讓繼承人得以在穩定保障下逐步學習理財,成為遺囑信託保護下一代的典型案例。
 
反觀國內曾引發高度關注的「5億元高中生案」,年僅18歲的繼承人短時間內承受巨額財富,卻未建立相應保護機制,最終釀成憾事。若能事前透過遺囑信託設計分期給付或限定用途,或可降低突發性財富帶來的衝擊與風險。
 
規劃遺囑信託時,法律實務上有四項關鍵不可忽視。首先,遺囑本身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民法》明定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務必符合法定要件。一旦遺囑因格式錯誤被宣告無效,後續信託規劃將隨之瓦解。
 
其次,必須妥善配置「遺囑執行人」與「信託監察人」。遺囑執行人負責在身故後申報遺產稅、處理債務,並將資產交付給受託人信託;若無此角色,繼承人可能會因不願放棄資產掌控權而拒絕配合,導致信託無法啟動。而信託監察人則負責監督受託人是否依約定條件給付,確保受益人權益。
 
第三,注意「特留分」法律紅線,遺囑信託原則上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規劃時,應先精算各繼承人的應繼份,並針對特留分部分做出適當配置。
 
最後,應與受託人事先簽訂契約。雖遺囑是單獨行為,但信託契約涉及受託人的受託意願與管理費用。建議在生前便與遺囑執行人確認擔任意願,並與受託人約定未來遺產交付信託內容,並簽立「受任同意書」。
 
(本文由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翼升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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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王翼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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