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道路重複挖掘,人、手孔蓋噪音迭有民怨,苗栗縣政府工務處列管計畫性挖掘長度100公尺以上或挖掘超過5天的案件,協調路權及管線單位減少挖掘,新封或新闢道路人、手孔蓋,與路面落差不能超過0.6公分,違反將依苗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處罰9000元,並限期改善。
縣府工務處前天召開明年整體協調預挖路段會議,邀集台電、中油、自來水公司等管線單位、路權單位協商,工務處長古明弘指出,決議挖掘長度超過100公尺或天數超過5天納入重大挖掘計畫列管,管線單位必須提報,經由路權單位溝通及確認有無工程衝突後,才同意施工。
道路管線人孔蓋眾多,苗栗縣政府工務處協調管線單位希望減少挖掘。 記者范榮達/攝影
如果仍有疑慮,則再進行協商,古明弘說,再三確認為了避免道路重複挖掘,縣府也將嚴格管制新封路面完工後1年至1年半禁挖的規定。
古明弘說,行政院路平專案人、手孔蓋減量政策,舊有道路管線單位應積極檢討孔蓋減量,新封或新闢道路以70%下地20公分,30%因搶修、救災或需經常開啟者,得留置路面,但未下地的孔蓋應盡量與路面齊平,不能相差超過0.6公分,減少輪胎輾壓發出噪音或影響安全。
此外,不論一般性挖掘或計畫型挖掘,管溝必須使用高性能低強度材料回填,完成後進行1車道或全路幅刨鋪,工務處辦理逐案查驗,如違反規定,將依苗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並要求改善,提升道路品質降低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