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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融資性租賃也納管 金管會、會計師分頭查核

#政策 #金管會 #融資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金管會力推反洗錢,近日公布「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草案並完成法規預告,今日上路。金管會指出,目前融資性租賃業者共18家,其中有十家是銀行轉投資,未來會針對規模較大者進行檢查,其他則委託會計師查核。

為了防堵各種洗錢管道,金管會5月時公布18家融資性租賃業及779家保經代公司2018年6月及8月都要加入防制洗錢的行列,其中,融資性租賃業只有在「防洗錢」的部分主管機關才是金管會。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本報資料照片)金管會通過金金併誘因原則,新增4條件,主委顧立雄曾表示,金金併順利的話,預估在10月或11月上路。(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銀行局指出,融資租賃業本身不屬於金管會主管,但根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融資性租賃業務業適用其中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行政院也在去年6月7日指定金管會為融資性租賃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因此金管會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訂定相關辦法。

銀行局指出,國際規定在防洗錢上,必須將租賃業納管,該產業的風險被列為「中風險」等級,在金融機構中風險程度最高的是OBU(國際金融分行),證券、保險則是高風險程度,被列為高風險的金融機構每年都要做一次評估,其他風險程度則是沒有規範。

依照洗防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就融資租賃業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以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訂出授權子法。

銀行局表示,融資性租賃業本來應該就有做客戶審查,但因為過去沒有納管,不一定有做到洗錢防制這麼仔細,舉例來說,過去對客戶只做債權確保確認,不會去了解法人客戶背後的最終實質受益人,但未來都要做到確認客戶身分的最終責任。

金管會表示,本次法規訂定主要是為了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國際標準規範及健全防制洗錢機制,考量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為首次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對象,金管會將持續協助該等事業落實執行防制洗錢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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