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小美(化名)在2023年1月購入A房地,2024年3月因為工作因素決定出售,申報課稅所得160萬元,依照「非自願離職」適用20%稅率繳納稅額32萬元,最終卻被國稅局發現未符合一申請前提,被剔除優稅條件並要求補稅40萬元。
國稅局表示,經查,發現小美和配偶從未在A房地設立戶籍登記,且小美是自行申請離職,而非因公司倒閉、縮編等非自願原因離職,因此不符合公告的優惠稅率適用條件。
國稅局最終依小美實際情況,改按持有期間2年內出售的45%稅率計算稅額,補徵40萬元。
國稅局說明,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房地,必須同時符合兩大前提,才能適用優惠稅率20%,第一,在工作地點購屋設戶籍並居住;第二,非自願離職或因職災終止勞動契約。
第一項條件,在工作地點購屋設戶籍並居住,賣房人或其配偶須在房地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不可用於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
第二項條件,非自願離職需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像是公司倒閉、關廠或縮編;或因職業災害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
國稅局提醒,若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產,應先確認是否完全符合財政部公告條件,正確適用稅率繳稅,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稅甚至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