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昭月、徐如宜/ 高雄報導
高雄港引水人因多次接獲通知卻未去篩檢,最後出症狀確診,交通部航港局及高市衛生局決定各依商港法、傳染病防治法開罰,最高罰額可到50萬,引發「一罪兩罰」爭議。高雄市長陳其邁上午表示,此案是依不同的行為,援引不同的法令開罰。
據航港局表示,這名確診的引水人因未依照時間到場檢測,也沒送回快篩檢體已違反商港法第36條,將開罰20萬元。而高市衛生局對於他通次5次不到檢,恐造成病毒溢散,也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6萬到30萬,引起一罪二罰爭議。

高市衛生局簡任技正潘炤穎對此說明,交通部是因為此個案未依規定完成篩檢程序登船,衛生局則依因個案未遵守市府針對高雄港疫情風險所制定的篩檢策略 ,而予以處分。
「這是不同行為,不同的處罰」,市長陳其邁說,因為個案沒遵守7天快篩規定, 也沒遵守航港局規定登船,市府是針對他在春節PCR採檢專案,五次通知都沒來而進行開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