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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優惠別搞混!竹市府提醒房屋稅與地價稅適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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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
 
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許多民眾誤以為自住房屋只要有設立戶籍、沒有出租或營業,就可以同時享有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優惠。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兩者在戶數限制、面積、申請期限及適用要件上仍有差異,必須分別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
 
稅務局長蘇蔚芳說明,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需「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還能享有1%優惠稅率。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此外,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0.2%須符合「3要件、2限制」。其中,3要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限制是指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如要多1處適用,第2處房地則必須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
 
稅務局舉例,竹科王姓男子在金山街與關新路各有一處自住房地,王男設籍於金山街、妻子及未成年子女設籍於關新路,皆符合自住要件,兩處房屋都按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然而,地價稅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處的限制,王先生僅能擇一處享有地價稅優惠。
 
稅務局提醒,兩稅的申請期限也不同,房屋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則是在9月22日前申請,才能自當期或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否則將自次期或次年起才能享優惠。最後是納稅基準日,房屋稅是以當年2月末日為基準,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準,當天房地登記在何人的名下,其就是納稅義務人。
 
市府補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 https://www.hcct.gov.tw/ch/propaganda.jsp )查詢,或撥打03-5225161分機422至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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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新竹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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