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環保署昨(18)日預告擬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增訂17種開發行為包含石化園區、新市鎮開發、電廠等開發案,均須進入二階環評。
江宜樺。(截取自中時電子報)
施行細則修正通過,石化工業區只要100公頃就需進入二階環評,較其他園區更嚴苛,經部擬規畫設立數百公頃的高雄離島石化專區勢不可避免。
環保署昨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擬新增兩種方式「廠商自願」及「表列17種開發行為」需進入二階環評。
根據草案,17種開發行為包含「面積達100公頃以上石化工業區,或200公頃以上其他園區」,另有新市鎮開發、捷運、電廠、廢棄物掩埋或焚化場等開發行為,環保署指出,前述開發行為凡經環評委員確認,就會進入二階環評審查。
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民眾、環保團體對於石化工業區的關切較多,本次針對須進入二階環評的石化工業區開發面積下限訂100公頃,較其他園區200公頃更嚴苛,就是希望石化工業區可透過二階環評受到外界更廣泛的監督,近日備受討論的高雄石化專區,若開發面積超過100公頃,未來很可能必須進入二階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