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推廣使用共享運具,但業者每年繳8萬至16萬的權利金,遭議員質疑金額過低,變相圖利業者。市議會交通委員會24日也做出附帶決議,交通局應要求共享運具業者開放後端平台,以利交通局查核投放數量,以免影響市府權利金收入。北市交通局表示,今年將著手修法,並協調業者開放後台,按照投放車輛數收費,明年擬將權利金最高調至350萬元。
交通局運輸管理科長廖苑伶表示,交通局正著手修改「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的權利金計算方式,過去依級距每年收1次權利金,共享汽車iRent許可1750輛,約收20萬,共享機車三家業者,iRent 2819輛、GoShare 4999輛各收12萬,WeMo 5489輛收費16萬。

廖苑伶表示,修改後將以車輛數收取,規劃汽車每年每輛2千元、機車每年每輛600元,目前許可的共享汽車約1750輛,估計權利金將可收取350萬元。辦法已送市府法務局審議,經市政會議通過就會報議會備查,預計明年上路實施。另外配合北市政策,權利金將有折減條件,因此將事後檢視,退回業者權利金。
議員徐弘庭質疑,若有共享運具從其他縣市到台北,北市恐收不到這樣車輛的權利金,且交通局目前只靠人力稽查,只有5人,方法太原始,「別人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
議員汪志冰也說,交通局應該要硬起來,直接要求業者開放後台;徐弘庭說,提供給交通局查詢的平台是業者做,有「球員兼裁判」嫌疑。
廖苑伶說,共享運具需經過許可才能在北市營運,但路邊稽查無法及時掌握當下的車輛數,因此交通局正和業者討論開放後端平台即時查詢,比對車號,希望年底有機會完成。
廖苑伶說,若業者違規,共享機車是第一次裁罰7500元,屆期若未改善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第二次罰1萬5千元,若期限內未改善將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共享汽車第一次違規則開罰9千元,屆期若未改善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第二次罰1萬8千元,若期限內未改善將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