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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月銷售 逾20萬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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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近年來除了夾娃娃機興起外,自動販賣機也備受消費者青睞。國稅局日前指出,若個人同時經營多台的夾娃娃機、販賣機等,個人必須向當地國稅局登記該縣市所持有的夾娃娃機、販賣機台營業稅籍,若合計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要課徵1%查定營業稅額,若超過20萬元必須開立發票、適用營業稅率5%。
 
官員表示,夾娃娃機、販賣機等大致上可分兩種,一種是有專責管理處所,例如電動遊樂場,這類屬於營業人經營方式,由營業人直接申報該處所的所有機台營業稅籍。
 
個人機台營業稅籍採單一縣市登記制,合計單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免課。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個人機台營業稅籍採單一縣市登記制,合計單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免課。圖/本報資料照片
 
另一種則是個人機台,例如夾娃娃機、商品販賣機的台主,依照現行國稅局稅籍登記規則,個人可能在不同處所都設有機台,因此採單一縣市登記制,個人必須向當地國稅局登記在該縣市所持有的販賣機稅籍,還要申報數量、種類、機器編號、放置地點等。
 
在營業稅方面,個人機台採三級制,如果在單一縣市所有機台每月銷售額合計未達8萬元、仍要登記稅籍,每三個月填寫一次查定銷售額表單即可。
 
如果個人在該縣市機台每月銷售額合計超過8萬元、低於20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人,須課徵1%查定營業稅額、三個月報繳一次;若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屬於一般營業人,需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5%營業稅率、每兩個月報繳一次。
 
舉例來說,若A在桃園市的中壢區、蘆竹區分別設有5台夾娃娃機,則A不用逐一申請稅籍登記,而是直接向當地國稅局登記10台夾娃娃機的稅籍與申報機台種類、地點等,再依照營業額報繳營業稅。
 
但官員提醒,若為夾娃娃機等娛樂性質機台,必須另課娛樂稅,以桃園市而言,娛樂稅為查定營業淨額10%。
 
根據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資料顯示,中壢區每台夾娃娃機每月營業淨額平均約2,300元、蘆竹區則為1,600元,以此試算,A每月營業淨額為19,500元(2,300*5+1,600*5),每月娛樂稅為1,950元(19,500*100%*10%)。
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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