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娛樂性消費,娛樂產業營收受到嚴重衝擊,經統計109年1至8月娛樂稅收已較去年同期減少近5成,為促進娛樂產業發展,該局研提台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之1修正案,針對現行第5條各款規定之娛樂稅徵收率,於中央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110年6月30日)前,全面限期減半課徵,以振興經濟活動。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修正案業經臺北市議會於109年10月7日三讀通過,待公布後即可實施,修正後自治條例明文規定,減半課徵施行期間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共7個月。
疫情影響,北市首創娛樂稅全面減半課徵7個月。圖/photoAC

徵收率調整如下:電影部分,外國語言片1.25%、本國語言片0.5%;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依票價或收費額分別課徵,1,500元以下為0.5%,1,501元~3,000元為1.25%,超過3,000元為2.5%;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為0.5%;各種競技比賽1.25%;舞廳或舞場12.5%;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1.25%。另為鼓勵誠實申報繳稅並維護租稅公平,該修正案並規定修正施行前三年內,代徵人如有逃漏地方稅捐且情節重大者,則不適用修正後徵收率。
該局說明,在上述施行期間內,所舉辦之娛樂活動、娛樂設施或娛樂場所,均可適用修正後徵收率。另依稅法規定,娛樂稅實際納稅義務人為消費者,故該局呼籲娛樂業者,減半課徵之利益,應提供優惠回饋給消費者,讓雙方都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