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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金蘭:實質課稅原則不宜擴張

#多空 #理財 #企業 #股東 #資金

記者林上祚/整理報導

企業成立初期連續虧損,淨值轉為負數,除非大股東拿錢出來增資,否則只有走上清算一途。

袁金蘭表示,企業成立之初,需要大股東出錢資助,否則連續虧損則會走上清算一途。(圖/好房資料中心)

「增資再減資、母公司以債作股」的安排,實務上十分普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也允許營利事業在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列報投資損失。

淨值為負的企業,透過增資再減資,將母公司提供貸款轉為股權,在實務上十分普遍,稅務機關卻常僅憑被投資公司,先辦理增資、後辦理減資,增資日與減資日只差一天,認為股權淨值不可能在一天內大幅減損,因此懷疑增減資乃刻意安排的非常規交易,祭出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不允許母公司認列投資損失。

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近年來已有過度氾濫使用的情形,稅務機關未詳查具體個案實情,僅以片面事實,認定當事人規避稅負,造成了企業與稅務機關間諸多爭訟。

過去,納稅人即使提出行政訴訟,法院也多支持國稅局觀點,對納稅人做出不利判決。不過,最近幾個案件,行政法院判決出現翻轉。

舉某一家企業協助100%子公司增資再減資案例,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公司之所以辦理上述增減資,是為了使子公司得以繼續營運,稅務機關並未詳查母子公司間是否有不合營業常規安排。

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稅務機關未從經濟結果,衡量母公司將多年前借予子公司的債權轉作子公司資本後,與子公司累積虧損相抵,是否確已實際發生損失,便遽引實質課稅原則。

上述判決結果,證明行政法院也認為,稅務機關必須先對個案查明,並舉證確有刻意規避稅負的安排,始得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而非僅憑先增資後減資,即認定股東的投資損失並未實質實現。

該判決同時也揭示,稅務機關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不宜過度擴張,稅務機關須對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認定,負有舉證責任,這項見解對於保障納稅義務人租稅人權,實乃一大進展。

(勤業眾信會計師袁金蘭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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