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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將「國有林地」夷為平地 高雄闆娘自作聰明下場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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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古和純/高雄報導
 
高雄某公司66歲宋姓闆娘為方便前往山中自有土地,前年12月向林務局屏東管理處申請袋地通行,跨越屏管處所管轄的國有林地,但屏管處僅回覆需會勘,宋女竟擅自雇工整地0.038公頃,移除國有林地上原有植披,被保七總隊員警查獲送辦,不僅得賠償屏管處逾4萬元,一審被判刑半年,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宋女位在山中的自有土地並非緊臨公路,因此宋女向鄰近土地的管轄單位屏管處申請袋地通行,屏管處僅回覆需「會勘」,將由宋帶路指引確切位置,怎料,宋女乾脆聘雇工人,先在鄰近自家土地的國有林地上整地,移除林地上的自然植披,方便前往山中自有土地。
宋姓女子因自有土地並無臨近道路,因此向周邊土地的管轄單位屏管處,申請袋地通行。圖/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提供
宋姓女子因自有土地並無臨近道路,因此向周邊土地的管轄單位屏管處,申請袋地通行。圖/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提供
「我沒有占用,而且我也沒有種植東西。」宋女雖否認有任何開墾行為違反森林法,但卻遭駕駛鏟裝機的蕭姓工人證詞打臉,蕭男指出,宋女以1萬5000元聘雇他在整地,另名徐姓工人則作證,宋以4000元聘雇他駕駛挖土機,將蕭男剷除推落山坡的草木,重新鋪設回該處國有林地上。
 
法院審酌,宋女為方便會勘申請袋地通行,竟雇工擅自將國有林地施作整地工程非法墾殖,破壞林地原有植被,有害自然生態;因宋女最終坦承犯行,且與屏管處調解賠償4萬3438元彌補過失;因此,法院量處她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一日千元折算,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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