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王基風
奢侈稅實施屆滿兩年,民眾對於課徵範圍仍是常常摸不著頭緒,尤其買賣預售屋是否必須課徵奢侈稅,時常搞不清楚。其實預售屋在興建未完成前,是屬於「移轉權利」,並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內,不過一旦有交易完成的結果,買賣方仍需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遺漏申報被國稅局發現仍會被處以罰鍰。
預售屋興建中轉售,是可以不必繳奢侈稅,但仍有部分細節須注意。(圖/好房資料中心)
即使興建中的預售屋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一旦出售後屬於移轉權利,不過民眾要注意,雖然不用繳納奢侈稅,但買賣方仍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實際交易金額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不慎遺漏將會被國稅局視為逃漏稅,屆時又得多繳交罰鍰金額。舉例來說,小陳買進一間價值1500萬的預售屋後,在2年內的建蓋過程中,先以高出200萬的價格賣出,雖然不必課徵奢侈稅,但200萬的資本獲利必須納入綜合所得稅。
不過,預售屋完工後,第1次由建商名下過戶給買方,不必被課徵奢侈稅;但只要第1次登記過後,買方在2年內立即出售新成屋,仍得申報繳納奢侈稅。
另外,倘若賣方是賠錢售屋一樣得被課稅。舉例來說,小王1年半前買進3千萬房屋,但由於他名下有不少房產,該房屋非自住被視為投資,但由於景氣轉換,小王一時之間現金「軋」不過來,為了籌措資金只好以2500萬出售房屋,但仍得繳交1年以上10%的250萬奢侈稅金。
奢侈稅屬於「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稅一樣,並非資本利得稅,與賺賠並無關係,因此只要有交易行為就會被課稅,實際成交價格多少就得依規定被課徵,且不能扣除成本,即便賠錢照樣得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