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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天堂路不通  反避稅條款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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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立院財委會昨日初審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建立2大防堵海外避稅機制,未來設在海外避稅天堂的台灣企業,盈餘達一定標準就課稅;到國外設紙上公司、實際營運在國內的企業,未來也要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60~70億元稅收。

非紙上小公司 不適用

此次《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及實際管理處所(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的課稅制度。財政部長許虞哲說,CFC部分有2項豁免條款,即排除在海外有實際經營的非紙上公司、或是獲利太小的公司,因此,中小企業將不受影響。

新制未來上路後,我國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50%以上、或有重大影響力的外國企業,將被視為CFC,該CFC若無營運行為而有一定門檻以上的盈餘,我國企業需按持股比率及時間認列投資收益,作為課稅依據。

境外空殼公司 難遁形

至於年度盈餘課稅門檻,許虞哲說,將會在子法規中明定,財部將參照世界各國做法,比如美國是3000多萬台幣,中國2000多萬,韓國600萬,德國299萬,英國232萬,澳洲120萬,加拿大12.5萬。

許虞哲說,經過排除後,實際適用CFC的公司數量並不多,他承諾訂子法時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在PEM部分,主要針對由國內企業主導營運、但卻到境外租稅天堂設籍的空殼公司,若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惟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或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3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新法上路 最快要後年

為了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許虞哲說,建立反避稅制度後,還須在三大前提完備後才會上路。

首先是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其次要視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交換(CRS)的落實狀況;第三則是相關子法規的訂定,並包含宣導時間,讓企業了解影響不大後才會施行,因此明年還無法上路實施。

許虞哲說,包括香港與新加坡等100多個國家預計於2018年加入CRS,也就是說,企業就算逃去其他國家也會被追查資金,且台灣的營業稅率僅17%,相對其他國家來講較低,企業更無外逃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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