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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命案害房子成凶宅 托嬰中心保母、負責人判賠232萬

#凶宅 #政策 #地方 #托嬰中心 #保母 #虐嬰
聯合報記者蔡翼謙/台北報導
 
「我們的」內湖托嬰中心保母廖筱萍涉嫌害死11月大男嬰「睿睿」,二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3年6月有期徒刑,托嬰中心徐姓房東認為,廖女導致房屋變成凶宅,讓地價減少232萬餘元,提告廖女和托嬰中心負責人黃祥官民事損害賠償,士林地方法院今判准全額賠償。可上訴。
 
男童睿睿2019年4月遭體重90公斤的廖筱萍用身體重壓19分鐘,在到達醫院急救前明顯死亡,睿睿父母除追究廖的責任,另質疑托嬰中心監督不周,士林地檢署2020年12月偵結,認定負責人黃祥官、班主任徐育質、與廖共同照顧男童的保母蘇昭伶未能注意、禁止廖的行為,依修正前業務過失致死罪將3人起訴。
 
保母廖筱萍涉嫌悶壓男嬰致死。記者蔡翼謙/翻攝
保母廖筱萍涉嫌悶壓男嬰致死。記者蔡翼謙/翻攝
 
徐男主張,黃租他的房子經營托嬰中心,每月租金5萬5,租期從2016年9月到2022年8月;2019年4月1日,黃聘請的保母廖筱萍致李姓男嬰死亡,導致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俗稱凶宅,房屋受有價值減損。
 
廖抗辯,他不是故意造成男嬰死亡。黃則抗辯,李姓男嬰並非在托嬰中心內死亡,且徐無法證明李姓男嬰死亡與廖有因果關係,也未能證明廖對李姓男嬰有故意或過失,另外,托嬰中心經社會局評鑑分數都不錯,可知專家學者、社會局人員皆認同該托嬰中心管理上的努力。
 
法官根據李姓男嬰死亡診斷書上明顯記載,無法判斷急救無效時間點,認為黃的抗辯無理由,且根據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記載,消防員抵達托嬰中心準備救援時,李姓男嬰已死亡。
 
法官指出,房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現象,將造成房屋價值減少,廖的行為與李姓男嬰死亡有因果關係,雖她辯稱不是故意,但保母對於未滿1歲嬰幼兒的照護、養育,應有隨時隨地謹慎看顧、照料嬰幼兒身體狀況義務;保母在安撫嬰幼兒入睡時,應注意嬰幼兒睡眠應採取仰睡姿勢,以排除側睡或趴睡可能會引起嬰幼兒呼吸道阻塞,並注意維持嬰幼兒呼吸道順暢、避免口鼻遭摀住,以防止因呼吸困難而窒息,此為照護嬰幼兒睡眠基本常識。
 
另外,黃是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租賃物,若導致租賃物毀損應付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該托嬰中心的房屋價值,案發前,其地價為2534萬餘元,案發後,其地價為2302萬餘元,價值減損率為9.95%,減損金額為232萬餘元,須由廖、黃共同支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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