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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答允房子可住到死卻不給住 判前妻要賠

#地方 #協議離婚 #離婚 #離婚糾紛

記者鄭惠仁╱即時報導

台南市馬姓男子與陳女協議離婚,契約寫著房子讓馬住到死,否則賠償100萬元。後來陳女不給住,馬求償100萬,但法官認為陳女買房屋價格僅35萬,馬出12萬,因違約損失不能超過不動產價格,僅判賠12萬元。

馬與陳姓前妻2014年9月間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所住的房子歸前妻所有,但馬可無條件住到死,若違反協議,陳應賠償100萬。離婚後,陳利用前夫到大陸結婚機會,把房子改為麻將館,等馬回來後,要他搬走,但承諾按月補貼半數租金。

不過,陳並未支付須補貼租金,馬認為是前妻騙他搬出,以陳女違約,訴請賠償100萬元。陳女辯稱該約定無效,她不認識繁體字,無須賠償。法官則認為兩人約定有效,且陳女的手機通訊內容都使用繁體字,認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所訂違約金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因陳女以35萬元購得房子,買賣時馬只出了12萬元,則馬因前妻違約所受的損失,不能超過不動產價格,前妻只須賠償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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