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112年7月1日上路,限制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第三人,原已規定四種特殊情形,可免提出申請就能變更契約,近日內政部再預告新增一種情況,當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而轉讓預售屋,也無須經核准。
5項無須申請即能轉讓之情形:第一項,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間的轉讓;第二項,買受人死亡辦理繼承;第三項,因公司合併或清算而轉讓;第四項,預售屋取得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前。第五項,依法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由夫或妻一方全部或部分承受(第五為新增預告中)。
新增項目例如在婚姻期間夫購買預售屋,當兩人離婚,也就代表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妻子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人離婚協議,可將預售屋權益部分或全部分配給妻子,此次新增該情況須面臨換約時,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可變更。但若雙方欲將買賣契約轉售第三人,再分配現金,因涉及契約讓與或轉售,仍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地方政府也提醒,預售屋買賣契約要到買受人於完成過戶登記取得建物產權後,才不再受換約限制。買方違規換約轉售,按交易戶(棟)數處50萬至300萬元罰鍰,提醒民眾應留意各項限制及規定。
法規:1.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2.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