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內政部原已規定四種特殊情形,可免提出申請就能變更契約,近日再預告新增一種情況,當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轉讓預售屋,也無須經核准。
為防堵預售屋炒作,造成房地產價格飆漲,平均地權條例2023年1月三讀通過,並於當年7月1日上路,限制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第三人。
不過為避免錯殺無辜,內政部也明定四種情況,可免經申請即可轉讓。
第一,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間的轉讓;第二,買受人死亡辦理繼承;第三,因公司合併或清算而轉讓;第四,預售屋取得於2023年6月30日以前。這四種情形無須依規定申請核准,就能夠轉讓。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新增以夫或妻名義簽訂的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書,在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依法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由夫或妻一方全部或部分承受,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
內政部官員說明,多數夫妻為法定財產制,舉例來說,丈夫在婚姻期間購買預售屋,當兩人離婚,也就代表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妻子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人離婚協議,可將預售屋權益部分或全部分配給妻子,此次新增該情況須面臨換約時,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可變更。
內政部官員提醒,上述變更是以夫或妻一方為限制,若雙方經討論後,打算將買賣契約轉售第三人,再分配現金,因涉及契約讓與或轉售,仍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內政部也有明定,必須經過內政部核准才能轉讓的樣態,包含非自願離職、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因災害損毀原設籍居住房屋導致須另行租屋、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傷亡、繼承人無意保留或協議變價分配、轉讓給共同買受人等情況,且讓與或轉售戶數或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或一棟為限。
內政部提醒,買方違規換約轉售,按交易戶(棟)數處50萬至300萬元罰鍰,提醒民眾應留意各項限制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