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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嚴懲非法盜採海砂 最高處7年徒刑

#砂石 #居家 #海域 #地方 #交通 #政策
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為有效解決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盜採砂石的不法行為,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專經法)第18條修正草案,加重違法越界抽砂刑度,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大陸籍抽砂船於金門、馬祖海域及臺灣淺堆(又稱臺灣灘)非法抽砂的嚴重問題,行政院分別指示經濟部及內政部同步研修土石採取法第36條、專經法第18條規定,前者適用於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告的禁止及限制水域(金門、馬祖地區)、內水及領海;後者則適用專屬經濟海域(臺灣淺堆)及大陸礁層,針對於在上開海域範圍盜採砂石行為,加重其刑度及罰金,嚴懲不法份子,以收嚇阻之效。
 
立院三讀通過嚴懲非法盜採海砂,最高處7年徒刑。示意圖/翻攝維基百科
立院三讀通過嚴懲非法盜採海砂,最高處7年徒刑。示意圖/翻攝維基百科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正專經法第18條第2項,主要是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考量供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因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抑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因素,故一併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經判決沒收確定後,除可拍賣或變賣,地方檢察署亦得視具體個案中,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內政部強調,大陸籍抽砂船越界抽砂情形日益嚴重,不僅惡化海洋地形環境,造成自然生態浩劫,損及漁民生計,也衝擊我國周邊海域航行安全。為此,內政部特別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及委員的一致支持,迅速通過本次修法,未來可望藉由加重刑度、嚴懲不法,同時,也能解決當前沒收犯罪工具處置的問題,具體展現政府捍衛藍色國土的決心及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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