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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情節重大 最重判十年

#地方 #交通 #太魯閣號 #過失致死 #判刑
工商時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日前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22日將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21日審查完成「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22日提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政院官員表示,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如太魯閣號事故就是明顯案例,這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將刑度程度化處理,避免情重法輕情形再度發生。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而這次修正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現行刑法第183條,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鑒於公眾運輸若是遭破壞,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結果,這次修法依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行政院會也將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將跟騷行為犯罪化,規範八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行為人違反特定人意願而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而持續或反覆的實行跟騷行為,最重刑責可以關5年。而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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