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今年春雨期降雨大,甚至豪雨成災,財政部提醒,因豪雨而有災害損失的民眾或企業,可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災害損失,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8種稅目,都可以減免稅。
豪雨災損減稅應於30天內申請。(好房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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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指出,受災戶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辦理當年度綜所稅或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災害損失,以減免稅捐。依據現行稅法規定,適用災害損失減稅的稅目,共有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菸酒稅等八種稅目。
官員說,如果企業發生災害損失,例如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和總公司位在不同縣市者,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就近申報派員勘查,以利後續申請抵稅。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企業營所稅災損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為便民考量,不論金額多寡,國稅局將以書面審核,不用實地勘查。
另外,小規模營業人若因風災、地震等天然災害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均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並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各地國稅局也將派員實地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並核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
官員表示,受災戶若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申請災害損失減稅,可在明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在個人綜所稅方面,須選擇以列舉扣除額方式報稅,才能享有災害損失扣除減免稅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