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黃姓男子在台南大樓8樓開設舞蹈教室,去年7月起郭姓業者選在同棟大樓7樓開設K書中心,不勘樓上大聲播放音樂、重低音震動,經多次溝通未獲改善,蒐證後向警方檢舉,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3千元,黃男聲明異議,台南簡易庭依側錄影片認定他確有違序行為,駁回異議。
黃男指出,承租該房屋經營舞蹈教室業已8餘年,除對方外,期間未曾遭檢舉,也未有妨害公眾安寧及製造噪音等違規情況,且營業項目及噪音管制皆符合相關法規。他說,對方7月起進入同棟大樓7樓開設K書中心,雙方曾有多次溝通,他也加裝隔音棉、調整音量及震動的極限值等配套措施。

他認為,噪音涉及主觀認定,對方應於進駐前有場勘等前置作業,不得強迫他全面配合其需求。然而,K書中心郭姓業者、員工及房東等認為,所使用樓層與聽聞噪音的處所均位在同棟大樓,且為上下樓層,並提供去年10月24日及同年月27日的側錄影片,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認黃男經營舞蹈教室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認違反社維法處罰鍰3千元。
台南簡易庭檢視其側錄影片,認黃男確在該房屋有大聲播放音樂、重低音震動聲響,審酌現今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的隔音效果,本來較獨立式住宅來得差,因此,住戶就生活音量的調整,應考量住宅性質、房屋狀況、使用情形及社區容忍程度而有所控制,並非同一標準。
法官認為,如非確有實際噪音干擾,何以檢舉人會報警處理,甚至蒐證、錄音。且依我國民情常採息事寧人的態度,若非已至不堪長期噪音影響生活品質,多不至於向警方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