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台大前澳門僑生陳皓揚虐殺街貓、店貓被依動物保護法「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罰金35萬元;陳皓揚、檢察官放棄上訴,致判刑定讞;台大也因此向他作出退學處分,但他認為,修畢學分已符合畢業資格,提告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上午辯論終結,訂本月29日宣判。
台大僑生陳皓揚再度涉嫌虐貓致死,台大祭出退學處分,但他認為,修畢學分已符合畢業資格,提告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上午辯論終結,訂本月29日宣判。 報系資料照片
陳皓揚今未親自出庭,委由律師出庭。律師指出,依據學位授予法與台大制定相關規定,學生修業期滿即代表畢業,台大認定畢業與否應以成績及格與否為準,非校方一再主張之「辦理離校手續完成時間」為準,且校方所說的離校手續,也僅是還書、欠費繳清或確認健康保險轉出等單純行政事務,不該以此相繩。
陳皓揚的委任律師指出,台大為保全證據拒絕當事人辦理離校手續,屬於以不正當方式、強制學籍繼續,最後再予以退學處分,屬於違法行為;且本案涉及權益關係很複雜,台大校方不該為了懲戒當事人,改變既有制度。
台大代表則表示,陳犯案時尚未辦理離校,是待犯案後才提出申請,依照行政實務而言,退學處分並未違法。
2015年12月28日,就讀台大化工系的陳皓揚在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以徒手勒頸,以拳頭毆打腹部,造成棄貓「大橘子」脊椎錯位、神經出血死亡,再將貓屍帶往台大校園「醉月湖」湖邊丟棄,被法籍王姓女老師目擊,陳遭法辦。
他遭法辦後,陳遭受動保團體嚴厲批評,基於報復動動機,今年8月1日在文山區景隆街「動物誌」餐廳附近,掐住並毆擊店貓「斑斑」致死,將貓屍以腳踏車載往福和橋下新店溪丟棄,讓貓屍隨溪水漂走,再被法辦。
法院審理時,陳皓揚認罪,檢察官對陳2次虐貓行為各求刑6月,法官則對陳2次虐貓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訂應執行刑10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罰金35萬元;陳收判後,沒有上訴,檢察官認為判決合於罪刑相當原則,也不上訴。